未婚生子能领取生育津贴吗?——从深圳首例非婚妈妈起诉卫健委争取生育保险案说起

个人认为未婚生子也能领取生育津贴,拒不支付生育津贴违法。生育保险本就是为缴纳保险费后生育的人准备的,保险本就是为蓄积资金分担风险设立的,只要按规定投保,就应该享受保险待遇。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法律并未规定仅已婚生育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下称《社保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其次,《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在《社保法》的基础上增加了“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该规定在上位法的基础上额外增加了限定条件“符合国家生育政策”。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再次,《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规章不应与上位法冲突,个人认为《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在《社保法》的基础上额外设定条件违反了立法法“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的限制,构成对上位法的冲突。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最后,即使认为《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不违反上位法,未婚生育是否属于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也可以商榷。政府方认为不符合生育政策的依据是《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一方面,本人认为,该地方法规直接规定未婚生育违法本身就涉嫌违法,在此不展开;另一方面,最新修订的条例已经删去该条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

</div

京ICP备20260583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