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聊聊断章取义这件事

最近笔者接到一起关于断章取义型名誉侵权案件的咨询。基本情况是当事人认为自己发表在自媒体上的言论被有心人“带节奏”曲解,进而导致其被网暴。从现在网络上的风气来看,这种情况显然不是孤例。

《民法典》第1024条列举的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方式包括侮辱和诽谤,这并不是说损毁他人名誉的行为范式只有这两种。况且侮辱和诽谤本身也存在内涵的模糊和外延的交叉,比如,称一个精神状况正常的人是脑残,这一行为到底属于侮辱还是诽谤就很难说清,且这种区分在民事纠纷中意义不大。

民法典列举式的规定容易给人一种错觉,即只要言论中没有侮辱和诽谤内容,相关行为就不构成名誉侵权。所以在移动互联网时代,通过断章取义、恶意解读、恶意剪辑的方式贬损他人名誉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相较于传统的侮辱和诽谤,这种误导型的名誉侵权行为更为隐蔽,且侵权行为人往往以“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作为免责抗辩,这给受害人的维权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对于正常解读与恶意误导之间的区别,存在以下有参考意义的判例:

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而非名誉感……不同读者对同一文章、同一语句、同一事实有不同理解属正常情形,不能就此认定当事人的名誉权因诉争文章而受到损害((2018)京0101民初17730号)。

区别于传统的侮辱、诽谤等名誉权侵权方式,恶意剪辑是把客观真实的话语或画面,按照不同时间次序进行前后颠倒或者“断章取义”的拼接,或再故意配以引人误解的文字,形成内容真假混杂的视频。经过网络平台推送进行大量传播,普通网民因很难分辨真实性而进行负面评论,不仅会对被造谣者的名誉、隐私造成负面影响,也很容易引发不良的社会影响。(上海法院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第二批典型案例,张某某诉冯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对于言论的分析、理解,应当放到特定的语境下,探究言论的原意并努力查证该言论是否具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同时应尽可能穷尽关于同一问题的其他研究资料,对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案涉文章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以引而不发的手法,在多处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测、质疑乃至评价。((2016)京02民终6271号)

被告故意将采访原文断章取义,将刘**“技术可以解放人的劳动,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观点,曲解成“共产主义即将实现”,并在此基础上评价刘**“说大话被打脸早有先例,屡次前后矛盾胡吹牛皮”,……这是一种侮辱的行为,侵犯刘名誉权。((2017)京0115民初23322号**)

对于断章取义这种行为除了侵害名誉权,还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者侵害作者的人身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断章取义是一种典型的误导。

此外,对于作者和作品而言,断章取义和恶意截取行为涉嫌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例如《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事件中,胡戈将陈凯歌导演的电影《无极》的镜头与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中国法治报道》的节目形式进行混合剪辑的行为涉嫌侵害陈凯歌对于其作品的著作人身权(这个案件以胡戈道歉的形式终结,似乎没有进入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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