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我代理过许多艺人的经纪合同纠纷,见过许多优秀的年轻人为了谋求职业发展,在默默无闻时签下近乎于“卖身契”的经纪合同并受其困阻。有的人因为经纪公司签完合同后“放养”或“雪藏”而缺乏机会,想要解约脱身却面临高额违约赔偿;有的人在事业发展期而处处受到经纪公司制约,经济利益与职业自由均得不到保障;还有的人在处理与经纪公司的矛盾浪费了时间和金钱,导致后期发展乏力。凭心而论,上述现象中有很多是因为经纪公司和艺人之间实力和地位相差悬殊导致的,合同约定只是这种合同双方实力差异的具体体现而已,但从我处理此类诉讼案件的经验来看,仍然有一些风险是无关双方实力地位、可以在签约前通过完善合同条款来控制和避免的。
一、主体条款和鉴于条款
主体条款和鉴于条款位于合同最前面,通常被称为”约首“,但这些条款在审查合同时容易被忽视,但从诉讼的角度来看,此类约定有重要价值。
主体条款一般包含合同各方的联系地址、电话和邮箱。当这些联系信息与合同中的通知送达条款结合时,其构成了约定的诉讼和仲裁送达方式。
由于经纪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较长,期间艺人变更居住地和联系电话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与经纪公司发生纠纷后,艺人可能会隐瞒真实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还有一种情况是艺人签约时联系地址填写的是身份证上的户籍地址,但艺人本身并不在该地址居住。类似的情况还有经纪公司的注册地和办公地不一致。
上述问题会导致诉讼或仲裁的送达受阻。这种阻碍对双方当事人都可能不利。
同时,通过公告或者公证方式向前述约定地址进行的送达通常被视为有效送达。如果按照有效送达地址送达后当事人仍未出庭应诉,其将丧失相应的诉讼或仲裁权利。此时法院和仲裁委可能会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况进行审理。
笔者曾经处理过一起经纪合同纠纷仲裁案件,艺人在合同存续期间搬家了但未通知经纪公司,争议发生后经纪公司以艺人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仲裁委通过多种方式均未联系到当事人,最终按照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进行了公证送达,随后以被申请人缺席为由为其指定了仲裁员。这种情况对被申请人显然是不利的。
另一方面,在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况下,主体条款中的联系地址还有可能成为确定管辖法院的重要依据。
并不是所有经纪合同都有鉴于条款,但鉴于条款对确定合同成立和生效条件、合同性质、合同目的等有重要作用,鉴于条款对此明确约定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举证和辩论成本。
例如,在笔者曾经处理的一起仲裁案件中,仲裁庭明确表示,本案合同“鉴于”内容中显示了签订本合同的目的,即被申请人接受申请人的委托,使申请人获得更好的演艺发展开发其艺术潜能并保障其各项合法权益。由于……双方形成争执,已经失去了信赖基础,致使合同目的难以实现。
二、期限条款
演艺经纪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较长,通常在 6 年到 8 年左右。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有些直播类的 MCN 合作合同也开始出现2 到 3 年的短期。
从艺人的角度来说,长期合作面临的市场不确定性更多,因此短期可能比较合适;但从经纪公司的角度而言,因经纪合同履行中存在艺人培养期和取得收益期的区分,长期合同更有利于公司获得回报。因此,具体合同的期限取决于双方博弈。
除了关注合同期限外,还应当关注合同关于优先续约、自动续约和单方决定续约约定。这些内容不是经纪合同所必须的,但容易出现纠纷。
优先续约相关条款中容易引发争议的是优先续约的条件:是同等条件还是无论何种情况、同等条件如何比较和确定、艺人是否有权拒绝优先续约等。
自动续约条款有可能将固定期限合同变为不定期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此外,合同期限还有可能和收益分成和违约责任相关,具体分析见下文。
三、知识产权条款
经纪合同是一种综合性的商业合作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或者委托创作合同。因此,从法律性质来说,艺人在经纪合同履行期间通过创作、表演形成的作品并非职务作品或者委托创作作品,不能认为经纪合同履行期间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天然归属于经纪公司。但由于经纪公司在合同谈判中的强势地位,大多数经纪合同均约定,在经纪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于经纪公司。
此类条款是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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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归艺人还是经纪公司。如果归经纪公司,艺人一方需要注意的是其否享有无偿的商业使用的权利。在有些案件中,经纪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后艺人无法使用自己创作作品,大概率是因为此类约定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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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期限和转授权的问题。为了保证经纪合同的顺利履行,一般情况下经纪合同至少会授权经纪公司使用相关知识产权,至于这种授权是永久的还是限期的,是独占的还是非独占的,以及经纪公司是否有权转授权第三方使用,取决于合同双方的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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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人格权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开发。姓名、肖像、声音、艺名等属于人格权的范畴,这些权利也可能被登记为商标、被用于开发衍生作品或者商品,由此形成的知识产权也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为避免争议,应当对此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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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衍生品的权利。随着区块链技术、元宇宙概念的兴起,对艺人形象和作品的开发也有了新的途径和平台,例如NFT和艺人虚拟形象,这种衍生品的开发有可能产生巨大经济利益,因此需要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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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归属。相较于权利的归属,经济利益的归属和分配更为重要,审核知识产权授权条款时,除了关注权利属于谁,还应关注收益怎么分。一般情况下授权条款和收益分成条款是分散在合同的不同条款之中的,确保二者的统一和内在逻辑自洽十分重要。
四、收益分成条款
分成条款是演艺经纪合同最核心的条款之一。一般的分成计算方式为(收入➖支出)✖️分成比例。因此,审核分成条款应当重点关注收入、支出和分成比例条款这三个要素。
收入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直接参与演艺活动的收入(片酬、出场费、演出费)、肖像、姓名等人格权益中的财产权益授权收入、著作权授权或者转让收入、直播收入、推广或广告合同收入、基于新媒体账号的商业合作获得的收入、基于艺人形象的衍生品开发授权或销售收入、获奖奖金等。为了避免争议,收入的范围应当尽可能广泛,并预设兜底条款。
支出的范围通常包括艺人的培养成本(培训费、出道前的生活补贴)、食宿费用、交通费用、居间商务费用、妆造费用、宣传推广费用、新媒体账号维护费用、税费、经纪人和助理的薪资等。相较于收入,支出的范围更加繁杂,金额更难以证明。为避免争议,一个可行的做法是约定艺人和经纪公司应当定期对账,对账后没有书面异议视为对支出没有异议。从举证责任的角度而言,经纪公司作为掌握证据的一方,有义务对合作期间的支出行举证。实践中,为了减轻出现争议时的举证责任,有的经纪公司会定期要求艺人签字确认支出项目和金额,但通常经纪公司处于强势地位,在是否签字确认这问题上,即使认为账目有问题,艺人可能也没有拒绝的空间。
分成比例通常随合作年限的增加而变化,合作年限越久,艺人分成比例越高。
此外,演艺活动取得的收入通常还需要交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在审核分成条款时需要关注税费的承担。同时需要提示的是,纳税义务是法定义务,若经纪合同对税负的实际承担方有不同于法律的约定,则应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关注经纪公司是否真的履行了相关税费扣缴义务。
五、违约金和解约条款
此次讨论主要是针对艺人一方的违约金条款,因为经纪合同通常为经纪公司拟定,其中通常存在公司违约责任轻,艺人违约责任重的问题。针对艺人一方的违约金条款可能是在诉讼中使用最多的条款。因为演艺经纪合同纠纷通常都会涉及违约金的问题。
常见的违约金约条款有约定固定的金额和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两种,有的合同甚至会同时约定两种并声明以其中金额较高的为准。
固定金额的违约金又可以分为按违约次数计算的违约金和高额的解约赔偿金。前者用来督促艺人在日常中服从经纪公司管理,后者用来确定违约解除合同时的赔偿额,因为金额较高,这种天价违约金也能对艺人产生心理压力,使其不敢轻易违约或者解约。约定固定金额违约金的好处是减轻了守约方对违约损害赔偿金额的举证责任。约定固定的天价违约金的坏处有两点:一是由于这种意在震慑当事人的违约金通常都虚高,而审判实践中的仲裁或案件受理费是以诉讼标的额为依据,因此天价违约金会推高诉讼成本;二是容易被司法酌减,根据本人研究和观察,司法实践中天价违约金实际被支持的金额通常只有约定金额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左右。但需要注意的是新出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当事人是恶意违约,法院一般不支持其违约金酌减请求,这一新增司法解释在经纪合同纠纷中的适用情况还有待观察。
有的合同不约定固定违约金,而是约定违约计算方式,常见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是以合同的剩余年限和合同履行期间经纪的投入和收益为参考基准的。这种约定方式算出的违约金数额更贴合实际,容易被支持。缺点是当事人就各项金额的举证责任会更重。
还有一些合同中会约定违约责任的豁免条款,这些条款的目的是在出现特定情况时允许艺人提前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金,故而又被称为解约条款。常见的解约事由包括承诺今后不再从事演艺工作、考上公务员、升学读研等。
六、主要权利义务条款
所有的合同条款都是关于签订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但通常经纪合同中会有一个专门的条款或者章节来约定经纪公司和艺人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此条款内容比较杂,在审合同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笔者认为这些内容中有两个点需要关注,一是经纪事务的最终决定权,二是经纪公司能为艺人提供的资源和服务。
所谓经纪事务的最终决定权指的是在经纪公司和艺人就某项经纪事务上存在分歧时,到底听谁的。具体涉及到的问题包括:是否参加某项演艺活动,在档期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选择什么工作,公司内部工作和公司外部工作如何取舍等。更为细致的问题可能还包括是否要居住在公司指定的住所或者区域,公司是否有权管理艺人的社交媒体账户,艺人能否整容、纹身等。当合同双方就上述问题出现意见冲突时,合同约定的最终决定权从法律上确认应该听哪一方的,不听的那一方构成违约。
权利义务条款中容易引起争议的另一个点是,很多在签约前经纪公司承诺的事项没有落实到合同之中,或者约定含糊,导致艺人受限于合同但演艺事业难以发展或者利益受损。因此,就艺人一方而言,如果经纪公司承诺提供资源,该承诺最好是以结果为导向的,比如承诺一年能参演几部电影、电视剧,一年发几首歌曲。如果经纪公司承诺艺人的收益,该经济收益也应该是具体可量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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