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克隆”他人声音的侵权风险

最近经常能从视频平台看到和听到郭德纲讲播的“评书”,这些“评述”多以网络小说为蓝本,通过AI克隆的郭德纲的声音演播。作为资深的“钢丝”,我听过郭老师的绝大都多数相声作品。但咋听之下完全分辨不出这些“评书”是AI生成的,仔细听和郭老师的表演风格也有七八分相似。我相信随着技术的提高,这种相似度可能还能提高,终有一天能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
我对上文提到的技术方式比较感兴趣,网上搜了一下,发现目前已经有一些开源模型通过简单部署就能实现克隆他人声音并播讲执行内容。例如Bilibili推出的Index tts,阿里的CosyVoice。跟着教程,借助AI的指导和帮助,大概一个小时后,我就能在自己的电脑上听喜欢的明星为自己读书。感叹AI神器的同时,出于职业习惯也想到了其中的风险。
《民法典》1023条第2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据此可知,声音也被作为人格权的客体保护。未经本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传统的声音侵权案件中,典型的侵权行为模式是,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事先录制的声音,比如影视剧作品中的台词音频或者他人的直播切片。比较知名的案例是孙红雷诉成都某公司、北京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该案件中国,被告将电视剧《征服》中孙红雷饰演的刘华强的声音用于小游戏引流,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侵害了孙红雷的人格权和表演者权。
根据《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声音还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例如QQ”滴滴滴”的提示音就是注册商标。
AI技术普及后,对声音侵权模式可能会有所改变,侵权成本也会变低。目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AI“克隆”声音的判例。例如在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2142号案例中,2019 年,配音演员(播音名 “晴夏苏芳”)经滑县声耀公司代签协议,为某文化传媒公司录制有声书,该公司后将录音授权某软件公司,后者据此开发 “晓萱” AI 语音产品并支付使用费。法院认为:对于人工智能技术处理后的声音,只要一般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公众根据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则该自然人声音权益可及于该AI声音。
前述案件中还有另外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那就是演员或者声优对影视剧或广播剧制作方的声音和肖像等人格权客体使用授权内容是否涵盖用于AI训练及训练后的产品的使用。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观点是案涉《配音师聘用协议》的授权内容不包括许可第三方进行案涉的人工智能处理、生成AI声音,故原告未授权某文化传媒公司对外许可对其声音进行人工智能处理。但在某些复杂的情况下,这种简单的推论可能站不住脚。
为了避免相授权方面的风险,建议演艺从业人员在今后的合同中关注授权条款,特别是关于AI训练和利用方面的。
此外,有些视频剪辑软件和视频平台会为创作者提供一键克隆声音的工具,若创作者利用平台提供的工具克隆其他主体享有知识产权的内容,平台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此时不适用避风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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