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标的条款
投资标的条款用于确定被投资影视剧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剧名、主要演员、集数、总时长、剧本大纲、主创团队(导演、剪辑等)、上线平台等内容。以上要素中,主要演员、剧本和主创团队直接决定了短剧的质量。实践中有些短剧投资合同对此约定不明确,比如投资合同约定投资的是A,最终被投资方交付的却是B。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若投资协议中约定的短剧与被投资方实际交付的短剧在名称和制作团队、制作成本上明显不同,则被投资方构成欺诈,投资人有权自知晓欺诈事实之日起撤销投资合同(例如(2024)浙0783民初10270号案件)。
2.收益结算和分成条款
有的短剧投资合同关系中,短剧制作后的发行由被投资方控制,此时投资人难以掌握收益情况,所以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分账周期,结算依据等内容,否则容易产生纠纷。结算依据包括支出和收入两部分,前者需要有效财务凭证证明,后者主要是依据发行方后台的对账数据确定,为确保投资收益安全,对于二者如何对账应当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通常情况下,短剧投资合同属于一种合伙合同,合伙人之间需要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但是明确约定了投资人保本的投资合同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合同,此时被投资人可能需要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例如(2024)沪0104民初1225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协议虽然名为投资,但协议双方之间的约定并无风险负担、亏损分配等,而且约定了保底条款,故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3.资金用途条款
短剧制作和发行中的主要成本包括演员和主创劳务费用、投流成本等,从保证投资安全的角度而言,投资合同中应约定资金的具体用途。有判例认为被投资方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投资款的构成根本违约,投资人有权解除合同。
4.交付和验收条款
交付和验收条款包括短剧的制作周期,备案义务和修改义务等内容。
完成备案是短剧上线销售的前提。根据2025年2月5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网络微短剧行业健康繁荣发展的通知》,短剧上线前须在片头按相应格式要求标注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号或节目登记备案号。网络视听平台不得上线传播未标注许可证或备案号的微短剧,也不得为其引流、推送。有的合同中会约定,制作方有义务确保剧集通过审核并取得备案,否则需无条件修改至通过。
除了以是否通过备案审核作为验收标准外,有的合同还会约定制作方需要先交付前十集的内容,投资人有权对其进行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此间的商业逻辑是依靠用户付费的短剧一般前十集免费,因此这一部分的质量至关重要,需要勾起用户付费意愿。实践中出现的争议是投资人对前十集的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但制作方没有按照意见修改,此时制作方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有法院认为,如果制作方没有修改,但投资人最终接受了全部剧集的交付,则制作方不构成根本违约((2024)京01民终6513号)。
5.署名条款
短剧投资人可以被署名为出品人,但不同于演员、导演等创作者基于著作权法享有的署名权,出品人的“署名权”来源于合同约定,其基础是诚实信用和合同严守原则,这和著作权法中的署名权不相同。如果投资人有署名需求,为避免争议,应当在投资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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