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价旅游合同与委托合同的法律区分

最近接了一个旅游合同相关的案件委托,为此特意研究了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分。以下是一些总结。
首先,在立法上,旅游合同的定义并不明确。《旅游法》涉及旅游合同时,使用了旅游服务合同、包价旅游合同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3号)则使用了旅游合同的概念。学理上认为旅游合同是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签订的以旅游服务为内容的合同(韩玉灵主编:《旅游法教程(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第302页)。从技术角度来看,该定义并不好,因为涵盖的内容太宽泛。照这个定义,旅游过程中发生的衣食住行服务而发生的合同关系均可以被纳入旅游合同的范畴,这不利于精细化解决纠纷。概念的混乱将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和不准确。考察前述法释〔2010〕13号司法解释和《旅游法》的法条文意,笔者认为,通常意义上的旅游合同应当仅指包价旅游合同,本文中用旅游合同指代包价旅游合同
其次,旅游合同(包价旅游合同)不是《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但《旅游法》对此有特别规定。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上来说,可以认为旅游合同是《旅游法》上的有名合同。一般情况下,对于旅游合同的争议解决,应当优先适用《旅游法》上的规定,只有在《旅游法》没有规定时,才考虑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民法典合同通则、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相关的规定
再次,《旅游法》对包价旅游合同有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根据该定义认定涉争合同是否属于包价旅游合同。根据该法第111条第(三)项的规定 ,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但从裁判文书网搜索到的相关判例来看,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包价旅游合同时,标准比较宽松,甚至会考虑一些法定要件之外的因素。例如:

(2020)浙01民终3223号、(2017)鲁02民终8852号、(2018)宁0104民初3147号判例认为是否单列项目金额以及发票内容可以作为认定是否构成旅游合同的标准

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虽合同名为委托代办合同,但合同中并未列明单个代办项目的金额,而是约定由国旅公司按照确定的总价向许某2、许佳、许某1提供酒店、机票、送关服务,且国旅公司开具的发票内容也为旅游费,故案涉合同实际系包价旅游合同。

(2020)浙01民终3223号

综合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虽然上诉人提交了被上诉人签名的委托书,但是被上诉人否认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且该委托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对机票金额、住宿标准、住宿费金额、委托费用等均未约定,再考量《出境旅游合同》及附件《出境旅游报名表》载明的内容,尤其旅游合同约定的是旅游费用,并未分开约定机票款、住宿费,结合被上诉人的付款情况,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004527的《出境旅游合同》确立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之间的关系为旅游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2017)鲁02民终8852号

关于原、被告签订的《出境旅游单项业务委托合同》的性质。该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限于委托被告办理旅游业务服务使用,并未约定被告提供的服务项目仅为代订机票和酒店,且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据上载明的收款事由也为”马尔代夫2月15日团款”,故原、被告构成旅游合同关系

(2018)宁0104民初3147号

也有的判例坚持按照《旅游法》的定义对法律关系进行认定

旅游代订合同是指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本案中,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名为《委托协议》,实质内容是被告代二原告预定往返马尔代夫的机票、酒店住宿及餐食、交通等旅游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合同中并无具体行程安排,亦无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也无旅游行程单,故该合同性质应为旅游代订合同

(2018)京0105民初75406号

最后, 从司法实践来看,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是一个常见的诉讼争议焦点。笔者认为其中可能的原因是《旅游法》《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旅游合同(包价旅游合同)有相完备的定义和争议解决规则,整体上来看,这些规则是偏向于保护旅游者的。因此,从动机上看,旅游者倾向于将其与旅游经营者的法律关系定义为旅游合同关系,而旅游经营者则有动机规避这一点。

以上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欢迎交流讨论。


</div

京ICP备20260583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