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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发表的吐槽在某法院立案受阻的文章引起了一些讨论,有人建议我加强理论学习,所以我又抓紧学习了一下,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学习成果。
1.关于原告与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的判断,应当主要以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为准,通常对该事实和理由是否属实和合理的判断应当留到审判阶段进行。
《民诉法》第 122 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前述法条第(一)项原告与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新民事诉讼法条文理解与适用(2023年最新版)上》提出:直接利害关系体现为两种形态:一是原告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二是原告虽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但其依照法律规定,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涉及的民事权益享有管理权和支配权。换言之,原告认为自己享有或管理下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原告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由于直接利害关系存在与否涉及对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的判断,属于案件实体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在判断原告与案件是否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主要以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为准。
2.法院没有不接收诉状和起诉材料的权利
《民诉法》第 126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对此,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由江必新主编的《新民事诉讼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上)》指出:在立案登记制背景下,对于当事人递交的起诉状,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庭登记立案,并将案件移交审判庭后,审判人员在审理中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对此有进一步解释: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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