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请示领导还是该参照法律?

今天我去河北某地法院线下立了个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之所以需要前往现场立案,是因为网上提交的立案申请没有通过。
部分地方的立案审核人员喜欢找点由头让当事人补材料并借机强调需要前往法院现场立案,有的甚至不找借口,直接审核不通过并备注原因是“需要现场提交立案材料”,善良的可能会补一句邮寄材料也可以,没那么善良的就算你请求邮寄他也不会给你提供收件信息。
我个人恶意猜测,这种无视效率,也不顾当事人和律师差旅成本,偏爱线下立案的潜规则是为了规避法律对诉讼受理和立案审核期限的限制,一旦立案申请信息在网上留痕,公然违反民事诉讼法这种事做起来就会有压力。虽然他们可能根本没准备遵守民事诉讼法,但被记录下来毕竟不雅,就像耍流氓会害怕直播镜头。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必须受理并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但全国可能没几个法院能做到在提交立案材料后七日内决定立不立案。立案庭为了不立即立案也是各出奇招,有的直接拒收诉讼材料,有的收完材料不出具任何文件,有的只出材料接收证明,有的出具受理证明但强制调解几个月。
这次我遇到的是收材料但不给接收证明型。当我要求立案人员出具材料接收清单时,其答复,可能你们北京有这个东西,但我们这里没有,最终立不立案需要先让领导看一看。我又问,那我如何向委托人证明我今天出差提交立案材料的工作完成了。这名工作人员想了想,然后在我提交的文件上用铅笔写了“请示”两个字,并允许我拍照。总体而言,这名工作人员的的态度是真诚、友好的,虽然立案申请没有立即被受理,但至少材料没被拒收,后面还有继续努力的可能性。
在返程的高铁上,我忽然想到一句名言——在法治国家里,法律是国王。随后又开始胡思乱想:在大力提倡依法治的今天,为什么现实中还是有部分人认为,领导的意志才是国王。可能的原因是,违反了法律不一定会承担责任,因有大量法条是不完全法条,只说应当如何,没说如果不这么做要承担何种后果。就像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但没说不这么干会有何种责任或惩罚。但违反领导意志,马上就能看到后果。又可能是因为,如果真出了事,推卸是领导安排的比说是法律这么规定的更能规避责任。领导的意志和法律条文都有进一步领会和解释的空间。但领导是真有可能担责,而法律永远都不会错。
虽然如此,但我还是觉得,法院工作人员得懂法,并优先尊重法律。

</div

京ICP备20260583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