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过分信任法官的专业水平

近期,在代理的一起执行案件中,我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电话沟通的过程中,执行法官表示,即使第三人没有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我方也不能直接执行其财产。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9条明确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我提出这一法条后,法官去做了核实并认可了我的观点,其表示因为以前没有遇到过类似问题,所以对该规定不是很了解。


在刚开始从事律师职业时,我还比较倾向于相信法官的专业水准。但随着办案经验的积累,我对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开始祛魅,并深刻意识到法官也是普通人,也会犯错。在知识陈旧或者懒惰的情况下,法官甚至有可能引用错误甚至不存在的法条。


个人认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只有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我应当成为法律专家。并且,我对于对方律师和法官专业水平以及善良程度的警惕应该时刻存在。毕竟,只有我收了委托人的律师费,应当利用专业知识为委托人服务、对委托人负责。


这种警惕感促使我做更多更细致的法律研究和调查,而非一味相信同事经验或者法官的个人判断。在AI开始流行后,警惕对象也扩展到AI生成的回答。


或许,这就叫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你对于那个问题不能解决吗?那末,你就去调查那个问题的现状和它的历史吧!你完完全全调查明白了,你对那个问题就有解决的办法了。一切结论产生于调查情况的末尾,而不是在它的先头。

毛泽东,反对本本主义,《毛泽东选集(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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