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方式不推荐仲裁的理由

今天和大家聊一聊商事纠纷中的两种争议解决方式 —— 诉讼和仲裁。

就我个人代理仲裁案件的体验而言,仲裁这种争议解决形式的用户体验比诉讼更好。但我审查合同时,遇到仲裁条款总会特别提示客户注意。原因是良好的体验并不必然带来良好的结果。

先说好的方面吧。

首先,仲裁的保密性更好。基于司法公开的基本原则,绝大多数民商事诉讼案件的立案和开庭进展会在互联网上公开,一部分的裁判文书也会在网上公开。即使公开时进行了隐私保护方面的处理,但由于这些处理比较粗糙,还是有很多商业上的细节容易从这些公开的信息中被查询和推测出来。如果当事人对保密要求较高的话,仲裁比诉讼更符合要求。

其次,仲裁更快。但这种快是相对的,与海淀法院、朝阳法院这种审限超期仿佛民事诉讼法不存在、从立案到出判决动辄一两年的法院相比,仲裁肯定比诉讼更快。但如果法院遵守民事诉讼法中的审限规定的话,仲裁其实快不了多少。另外据我观察,仲裁中延期的情况也有可能发生,之前我代理过一起案件,出裁决延期两次,一次三个月,外加仲裁员回避和各种程序异议,最终拿到裁决时距离立案已经超过一年。之前在自媒体上还看到过由于各种程序问题,一起仲裁拖了三年才结案的情况。另外,虽然仲裁没有二审,但撤裁程序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也能拖一些时间,累加起来可能并不比诉讼快。

再次,仲裁服务好。服务好的体现是在整个过程中你都能联系到仲裁委的人,各种通知和送达更为正规,一般仲裁秘书的沟通态度更好(但贸仲个别秘书素质真差)。

最后,仲裁更为尊重商业规则。这一点在某些前沿法律问题上更为明显,比如在法院不支持对赌协议有效性的时代,仲裁委可能会支持。尊重商业规则的其他表现还包括在酌减违约金时更慎重、更倾向于全面保护守约方的利益而非和稀泥等。

但仲裁的缺点也很明显。

我个人认为当前商事仲裁最大的问题是纠错机制比较匮乏。我国现行立法中,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比较严苛,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与撤销基本一致,由此导致仲裁纠错比较难。我刚入行时遇到过一个案件,仲裁委自己出具公函表明案件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并建议法院不予执行,即便如此,由于那时没有允许第三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解释,当事人依然无法获得救济。另外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事实认定错误并非法定的撤裁理由,也就是说,即使仲裁员依据真实的证据得出了一个离谱的结论,当事人也无法申请撤裁。

仲裁的第二个缺点是申请保全比较麻烦。我之前办理过一个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仲裁前保全,多个被申请人分布在全国不同地方,申请保全得向当地的法院提交材料,最后出现的局面是仲裁裁决都出来了,某些法院的保全申请还没有消息。

仲裁的第三个缺点是仲裁员水平良莠不齐、容易产生勾兑。仲裁员水平的差异在不同仲裁委之间表现得尤为明显,大仲裁委和小仲裁委之间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差异比全国法院之间的水平差异大得多。这里说的勾兑不一定是枉法裁判,有时仲裁员只要向当事人私下透露一点仲裁庭讨论的消息和关注的方向,都有可能创造巨大的优势。特别是很多仲裁员本身就是律师或者法务,容易与当事人产生利益纠葛。这些问题本来可以通过信息披露和回避制度来解决,但从我个人的体验来说,实践中的披露机制只有在被选者不想担任案件仲裁员时才有用。比如我就遇到过对方选的边裁主动披露和代理人是同学,并询问我方是否申请回避的案例。这种披露除了拖延时间外能起到的作用太少。此类缺点在诉讼中也有可能出现,但诉讼中的纠错机制更丰富。

仲裁的第四个缺点是受限于仲裁协议,部分需要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案件难以合并处理,在处理代位权纠纷和部分隐名代理纠纷时有可能遇到麻烦。

通过比较优缺点可以发现,仲裁的优点在过程体验,缺点可能影响的却是案件处理结果。从我个人价值导向来看,我还是会建议客户选择诉讼程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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