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和解,你应该知道的真相

  1. 独立决策并为之负责。律师、法官、对方当事人都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劝当事人和解,但他们的利益和当事人本人的利益可能并不一致。是否接受和解方案最终决定权在本人,最终的后果也是由本人承担。

  2. 落袋为安,到手的钱才真的钱。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原因是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不确定性太多,如果能快点拿到钱,可以稍微进行一些妥协。因此,和解的目的是为了增加确定性,降低回款风险。毕竟,在没有保全到财产的情况下,强制执行全部到位的概率并不高。也是基于这个理由,如无特殊情况,和解方案中应当避免延长付款周期或者减少责任主体。即使迫不得已同意了分期履行,为了降低风险,最好同时约定“任意一期违约可申请全部强制执行”。同时还应注意对延迟履行利息的约定,因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民事责任不能与法律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适用。

  3. 能要什么价码,取决于你手上有多少筹码。例如:在案件胜诉概率大,已经足额保全对方财产时,当事人没有理由同意一个履行周期比诉讼和执行周期还长的和解方案。另外,筹码除了来自于己方优势,还有可能来自对方的窘境。

  4. 过分的开诚布公是不可取的。和解是博弈的结果,应当充分利用信息不对称为自己创造优势。在真正签订和解协议前,各方的承诺也不能作数。因为民诉解释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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