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适合风险代理

上个月我在某社交平台上针对风险代理问题发表的评论获得了很多同行的点赞:

问题矛盾在于双方对风险代理的理解不同。律师理解的全风险是案件有一定难度,当事人经济困难,愿意承担少量差旅和诉讼费用先启动诉讼程序,事成之后分享利益。有些人理解的风险代理是,被告已经破产,案件看不到希望,我一毛钱不出,律师自带干粮、垫付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并用魔法帮我搞回钱,我再打赏他一点。

上述表达比较情绪化,但也反映了一些案件当事人对风险代理的普遍误解。因为真的有当事人在咨询完后会问律师能不能垫付包括诉讼费和差旅费在内的所有费用。一般情况下,我的回应是,律师是提供有偿专业服务的,不是搞不良资产收购的。
我自己也会接一些风险代理的案件,有的案件经过长期努力后取得了不错的结果,有的案件还需要继续奋斗。在做案子的过程中,我总结了一些判断案件能否做风险代理的经验。
一是规范性文件不让风险代理的案件不做风险代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规定了禁止风险代理的情形: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我个人认为上述规定有侵害合同自由的嫌疑,也不一定能实现有关部门所期望的目的,甚至有可能不构成效力性强制规定。我也听说过一些同行会以各种方式规避或者直接无视上述禁止性的规定。但是规定就是规定,法律职业是一个需要长期主义的领域,因为这些收费上的原因被处罚可能最终会得不偿失。
二是委托人不信任律师的案件不做风险代理。有时候,付费就是最大的信任,但对于前期没有付费的案件,则需要更多的信任。案情简单,回款确定性高的案件,很少有当事人会愿意接受风险代理的收费方案。因此,很多风险代理案件都需要漫长的等待和努力,有时候可能还需要一点耐心和运气去等待政策或者立法的东风。在此期间,如果当事人和律师之间没有互信,案件很难坚持到开花结果的那一天。
三是委托人希望卖掉债权而非寻求专业帮助的案件不做风险代理。这里卖掉债权的意思是委托人连最基本的差旅成本和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成本都不愿意承担的情况。这种情况会导致两方面的困境,一方面是当事人当甩手掌柜,把所有事情全部推给律师,而在缺乏当事人配合的情况下,案件很难推进;二是现行规定的风险代理最高收费比例决定了律师承担的风险和获得的激励不匹配。相较于此前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的收费标准,现行标准大幅降低了风险代理的上限: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最高为标的额的18%。这个投入和回报比例有可能不如直接收购不良资产。所以对于绝大多数案件而言,由律师承担诉讼费可能难以平衡风险和收益。但是对于批量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格权维权、证券欺诈案件,实践中律师垫资诉讼的情况还是有的。
最后想和读者朋友们探讨一个问题,在众多的专业服务中, 除了法律服务外,还有其他的可以先服务后根据结果收费且双方当事人都接受的领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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