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开了一个庭,案情很简单,就是教培机构收取预付款后跑路。审判程序进行到尾声时,主审法官情真意切地劝我方当事人接受被告提出的极其不公平的和解方案,理由是根据其多年经验,案件胜诉后也很可能一分钱都要不回来,现在接受和解方案还能挽回一些损失。事实上,我方当事人面临的问题已经是一个社会性问题,在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情况下,想要追究公司股东的责任,债权人需要承担繁重的举证责任并面临繁琐的司法程序。
在另外一个类似的案件中,也有法官直接要求我劝说当事人撤诉,其理由也同前面的法官如出一辙。对此,我反问道:如果每个当事人遇到这种问题都选择忍气吞声,那要法院有什么用?可能是我的提问过于尖锐,法官没有继续要求撤诉,我还依稀听见其嘟囔了一句,有什么用呢,不过是程序空转。当时我心里想的是,这并不是空转,而是一种研磨,它会在疯狂的转动中把人们对法治的信心磨成齑粉。
这些情况并不是孤例,去年我还代理过某知名演员的电影投资合同纠纷仲裁案,仲裁过程中对方公司股东将股权转给一个农村老大爷,意图金蝉脱壳,这种操作的成本很低,但给受害人带来的麻烦却不小——后续仲裁胜诉后,申请人想要执行原来的责任人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和资源。
上面的这些案例仿佛证明,在公司法和执行程序领域,某些制度不仅没有保护到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人,反而给骗子和坏人创造了可乘之机。骗子们只需要很小的成本就能躲进法律提供的护盾中,受害方要想击破它以得到应有的正义却需要付出九牛二虎之力。
我有时候会思考为何会出现这种现象,目前想到的原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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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只是众多资源分配机制中的一种,它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 -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理解与适用》原文)
从这些原因,又会联想到美国法学家、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的理论:
如果你们仅想知道法律而不是别的,那么你们就必须从一个坏人而不是好人的角度来看法律;坏人只关心法律知识允许他预测的物质后果,而好人却从更为模糊的良知命令去寻找其行为的理由。
所以呢,人们可能需要习惯,把人往坏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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