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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在2025年两会期间介绍,2024年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执行到位率为54.29%。且不论这个数据有没有水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至少有一半的执行案件难以执行到位是不争的事实。因此,被终本成为很多执行案件的“宿命”。但不可否认的是,执行难有一部分的原因来自于执行财产查控不全面以及执行系统的拥堵和低效。因此,案件被终本后,申请执行人还是可以主动去“碰碰运气”,针对财产查控中存在的视角盲区做些文章。
下面就此问题结合笔者的个人经验从两个维度做些简单的总结。
1.用好制度工具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一些制度工具,比如(1)终本后的定期网查;(2)追加被执行人;(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9条第2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但由于法院财产查控系统的低效和难用,很多财产的核实可能还需要法官线下现场办理,而法院案多人少的资源有限,实践中很少有法院严格执行该规定,如果当事人不主动提出并找执行法官核实,很多案件终本后就会被搁置,定期查控不会被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列举了一些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这些规定扩大了被执行人的范围,但适用条件严格,很多时候,与其等到执行阶段追加、不如直接在诉讼阶段就将相关主体作为被告。但在商事仲裁受限于仲裁协议无法追加被申请人或者由于案件条件限制不适宜在诉讼阶段追加被告的情况下,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也是一种选择。另外,依照规定也为查询和核实被执行人的情况提供了方向指引,例如自然人要查其配偶的财产状况、公司要查股东的出资情况。我遇到过申请执行人比较“懒”的情况,终本之后连追加未实缴注册资本的股东都不做。
《刑法》明确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下称“拒执罪”),但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适用率不高,一个主要原因是申请执行人承担了较重的举证义务,而拒执行为往往比较隐蔽,仅靠公民个人力量难以查证。但如果能够刑事立案,会对被执行人产生强大的震慑效果,另一方面也能借助侦查力量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2.做细信息搜集
如前所述,追加被执行和据执罪的控告都需要申请人提供初步的证据,因此,信息搜集在执行案件中十分重要。
很多情况下执行法官不会主动反馈执行案件的财产查控结果或者反馈不全面不及时。因此,对于信息搜集,终本后首先要做的应该是调取执行案卷,看看法院查了哪些东西,还有哪些信息是遗漏或者需要补充的。当前执行体系中的一个重大弊端是大部分的财产查控是执行法官对着电脑完成的,由于精力有限,他们只会关注查询结果,但很多财产转移的线索隐匿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单纯查账余额或者财产状态难以发现问题。由于申请执行人并不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通过执行案卷查询初步线索后申请法院进一步调查或者开调查令让律师去查询是执行案件中的常规操作。例如我之前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通过申请法院调取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发现其转账异常后请求法院将拒执线索移送公安获得支持。
执行信息搜集的第二个方向是注意“体感”信息的搜集。法院的财产查控系统主要查的是钱(账户)、车和房,执行法官不会盯着被执行人的短视频账号或者朋友圈,更不会主动查询被执行人的加密资产钱包地址,但申请执行人可以。我有一个尚未终本的执行案件,当事人发现被执行人在朋友圈发了节假日出去旅游的照片,我把这个情况反馈给执行法官后,案件很快就执行到位了。还有一个案件,被告公司无法送达,工商信息显示经营异常,但我从招聘平台查询到该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仍在招聘软件工程师,招聘负责人为该公司监事,这种体外经营的信息执行系统中很难查到。
第三个方向是要注重公司工商底档和财务账簿的作用。几个月前我曾接到过一起咨询,某公司执行案件终本多年后,申请人执行人通过查询工商底档和账簿发现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后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于是起诉请求该公司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个方向是要关注被执行人的对外债权。债权债务这种信息执行法官很难查到,但商业交易中,申请执行人可能更容易获得这方面的线索。
最后还有一个不成熟的想法,就是申请被执行公司破产,由破产管理人去全面核实公司的财产线索,但这种情况也需要碰运气,不是所有公司都具备破产的条件或者价值,有时候还会白忙一场,给优先债权人打工。但有时候申请人破产本身就可能对被执行人产生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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