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介绍的是赵洪芳在《法庭话语、权力与策略研究》中所归纳的适合中国律师的法庭话语策略,在此摘录下来供读者参考。想了解国外同类研究的可以看看本公众号此前推送的律师的法庭话语策略。
笔者认为,从实务角度来看,赵洪芳的研究理论性较强,但很多术语和范式是直接从国外研究翻译过来的,相关策略具体如何实践仍需要结合经验自行摸索。
一、打断
打断就是指话语另一方在当前说话者结束话轮之前开始说话,即话语另一方为了取得发言权而试图与当前说话者争抢话轮。
二、反对
“反对”是一种话语策略,主要发生在刑事案件庭审中。当公诉人询问被告人或证人时,辩护律师也有权对公诉人的询问提出反对。“反对”是辩护律师终止公诉人话语的最直接话语手段,也最能表现出控辩双方的对抗关系,因而是庭审话语中辩护律师实现权力控制的有力工具和有效策略。
从反对的理由上看,反对包括质疑对方重复发问、诱导性发问、不相关发问、无法回答的发问、发问内容有误、问话方式不恰当等。
而从反对的位置上看,大多数反对发生在问话人结束问话后。这是对问话人的直接挑战,使问话得不到其所期望的答话。因此,是实现反对的最佳位置。当反对发生在答话人的答话中时,事实上既是是问话人话语的反对,又是对答话人话语的打断。因此,这是实现权力和话语控制的有效途径。然而,对答话人的答话提供了多少信息后提出反对,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答话人提出所需的大部分信息,这时提出反对就没有多大意义。
三、第三部分评论
评论策略(commentary),即律师对证人的行为做出隐蔽的评价性论述。这种评论不是直接做出的,而是嵌入在问题中。这使得律师的话语能够在法庭规定的问答形式范围内。包括:1. 以人为对象的第三部分评论。在中国的庭审中,律师所实施的以人为对象的第三部分评论主要针对的是他方当事人和证人的人格。2.以观点为对象的第三部分评论。以观点为对象的第三部分评论所显示的对抗性没有那么直接和激烈,它质疑的不是对方的人格,而是对方话语的内容和观点。
四、人称代词策略
除了用代词“我”表达律师本人以外,律师更倾向于使用“我们”。这个“我们”表示的含义比较广泛。更多的时候是律师在阐述自己的观点时,用代词“我们”表示认同与包容性,以唤起包括法官和旁听人员在内的共同价值,使法官朝有利于律师当事人的方向思考。
五、问话的形式
问话的类型不同,其作用和控制力也不同。在法庭话语中,有两种对话模式,一种是合作支持型的,另一种是对抗型的。
当律师同己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问话互动时,属于合作支持型。律师往往在庭审前同己方当事人和证人有所接触,双方对案情都相互了解,甚至对问答互动都做了某种程度上的“演练”。因此,律师可以允许己方当事人和证人使用陈述形式来答话,也就是说在支持型问话模式中,律师往往用开放型问话形式,用一般疑问句和特殊疑问句,如“知不知道”、“有没有”、“什么”等,允许答话人给出具体的回答。而且,当己方当事人和证人就关键信息给出回答时,律师会重复答话者的问话,其目的是强调该信息,以引起法官对该信息的关注。当然,有时候,律师担心己方当事人或证人给出不必要的信息而浪费时间或给出不利于己方的信息,律师会用确认型问话,要求答话人做出选择性回答或是与否的回答,从而控制答话人的答话信息。
而律师同对方当事人和证人的关系属于对抗型。律师的问话目的不在于让对方当事人或证人清楚地阐述事实,而是试图通过控制问话中的信息而控制答话者。律师都倾向于更严格地控制对方当事人和证人的答话。律师希望在庭审中不要出现新信息,以免破坏他们已准备好的诉讼答辩。因此,即使他们使用的问话形式是寻求信息型问话,事实上,其问话大多数不是要获得新信息,而是要向法官呈现一个早已准备好的事件叙述。在对抗性问话模式中,律师更倾向于问封闭型问话,即要求答话者只做出是或否的回答,而不能加以阐述。其中,律师所应用的最具有控制力和强制力的方式就是诱导性问话,即问话中已经包含信息,而不是从答话人那里获得信息,表明只有唯一正确的回答,实质上是试图诱导答话人做出那一回答。
六、词语的感情色彩运用
律师会积极地运用贬义词,其矛头指向对方或第三方,目的是贬抑对方或第三方,从而使对方或第三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与贬义词的运用相对的是,律师对褒义词的运用大都指向己方当事人,目的是肯定己方当事人的行为,从而推脱或弱化己方当事人的责任。
七、再阐述策略
再阐述策略就是“做某种形式的总结,对所说过的话总结出要旨和结果”。常用的语言形式有:换句话说、因此可以说、你是说、就是说、你的意思是、也就是说等等。律师同己方当事人和证人的问答都是支持型的,而律师同对方当事人和证人的问答都是对抗型的。因此,律师的再阐述策略也包括支持型和对抗型两种。
八、允许回答的言语风格
除了强势和弱势言语风格特征的区分外,按照对问话的回答的长度来区分,庭审中言语风格权力的还可以划分为叙述型和片段型证言风格。叙述型证言一般都比较长而完整,而片段型证言则相对而言较简短。由于在法庭询问中,律师提问,证人回答,对于这种交际的最终控制权在律师这一边。因而,只有当律师放弃了某些控制权时,证人才有可能做出较长的叙述型回答。
九、强迫性清晰策略
模棱两可和/或保持沉默是在不平等会谈中的典型的防范手段。强迫性清晰策略就是律师要求对方当事人和证人承认其刚刚所做出的答话中的主张,其所体现的是律师同对方当事人和证人之间的对抗关系。这种强迫性清晰策略或者通过再阐述,或者通过强调得以实现。
十、对比策略
对比策略就是把答话人前后两种话语进行对比,揭示其话语内在的矛盾或不一致,从而达到质疑答话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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