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一个咨询。某公司项目经理在职期间报销了大量经费,该经理离职后,公司查账发现有部分经费预支没有对应的报销凭据,且该经理无法说明用途。公司随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经理返还没有票据核销的款项。一审法院审理后,以该案件不属于民事纠纷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说理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答复》全文如下。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4号《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刘坤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刘坤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向用人单位预借支款项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应由用人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但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应当返还部分的预借支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由劳动者占有、使用的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非因工作原因借用的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处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第6条提出:
在用人单位以暂支单形式向劳动者放款的情形下,如果该款项与劳动关系关联的,如属于预支工资、奖金或出差费用等,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否则,按照一般民事案件处理。
具体到本案,笔者认为,因项目经理已经离职,判断公司与项目经理之间的纠纷是民事纠纷还是劳动纠纷的主要因素应当是该经理的预支款项行为是否是为了履行职务,对此可以参考的因素包括该经理的具体职权、公司的报销制度、经理预支款项的理由等。
回到本文标题,笔者认为,因员工预支款项引起的争议应当按照以下逻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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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职务行为发生的资金往来纠纷,按单位财务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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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非因职务行为发生的资金往来纠纷,按照民事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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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后,因职务行为发生的资金往来纠纷按劳动纠纷处理,否则按照民事纠纷处理。
以上仅为笔者就文中所涉问题的思考与讨论,不属于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欢迎关注本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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