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一些类似于演艺经纪合同、服务合同等长期合同的争议解决事务时,若客户的主要目标主要是解除合同,在前期沟通阶段,我会关注合同的剩余期限,如果只剩下一两年的时间,我通常会建议客户慎重考虑通过诉讼方式去实现目的。这么做的理由是大多数的法院都存在拖延立案登记、强制调解和无视审限久审不决的现象,对那些剩余期限不太长的诉讼解除合同案件,遇到这些“潜规则”时,极可能出现官司还没打完合同已经到期的尴尬局面。
在一些案件积压严重的法院,规避审限甚至形成了惯例,无论当事人愿不愿意,法院都会安排一段所谓的调解期限以拖延立案期限,在正式立案后,法定的审限也形同虚设。例如,我代理的一起在北京某区法院起诉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2022年2月立案起诉,但至今仍未收到一审判决;去年代理的两起合同纠纷,同一天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分别在湖南和湖北法院提交立案材料,但当湖北案件一审程序走完时,湖南法院刚发来案件受理通知;还有的的案件,因为管辖原因,在几个法院之间流转了一年多后,最终又回到了最初受理的法院。现在,当律师向法院沟通审限问题时,得到的答复常常是法官现在才刚刚开始处理某某时间(通常是一年前)立案的案子,你们的这个案件还要等等。
这些现象可以证明,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和审理期限的规定并没有被严格执行,法院的“潜规则”正在破坏民诉法确立的明规则。这凸显了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和有限的审判资源之间的矛盾。
能用于定分止争的司法资源是有限,但需要处理的案件却在增加,这种情况下通过枫桥经验从源头减少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数量,再通过拉长案件处理时间减缓结案压力也不失为一种务实却又无奈的解决方案。
但可惜的是,枫桥经验下的诉源治理工作有异化的嫌疑。根据笔者理解,枫桥经验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综合治理把争议消灭在萌芽阶段,而已经进入到诉讼阶段的案件,矛盾已经开花结果,这个时候要做的应该是及时剪除,防止其继续壮大,因此在审判阶段过分强调所谓的枫桥经验有点本末倒置。此前就有学者撰文指出:
当前个别地区开展诉源治理的目的已由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初衷逐渐向片面追求调解成功率、万人成讼率等绩效数据考核指标转向,运动式治理特征明显。具体表现包括:数据中心主义和数据形式主义逐渐抬头。处于萌芽状态的矛盾纠纷,难以准确界定统计,往往在考核中占比较低,与新时代“枫桥经验” 所推崇的将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的治理观念不相契合。诉源治理的“运动式治理”趋势显著。所谓“运动式治理”,通常是指治理者超越常态化治理程序。(牛正浩:新时代“枫桥经验”视域下诉源治理现代化路径构建,《学术界》2023-9)
由于案件积压导致的审理期限拉长可能会导致多种恶果,例如影响经济运行效率和滋生腐败。涉案财产的使用效率会降低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在案件中被保全的财产无法自由流通创造应有价值,而诉讼周期越长,这种资源低效率运转的状态也就越久。另一方面,在普遍的长审理周期和执行周期下,谁能不正当地让这个进度加快,谁就拥有了权力,而这种权力的行使却相对隐蔽,甚至在外观上并不违法,这会导致腐败滋生。
可以预想的是,如果没有结构性或者根本性的改变出现,这种案件处理周期被拉长的现象将会持续。市场主体应当对此形成预期并采取一些应对措施,比如在权衡利弊的情况下采用仲裁、调解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在充分掌握信息的情况下审慎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标的,事前寻求专业法律建议防患于未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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