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兴起和社交媒体的流行,网络平台账号的归属和使用权争议频出。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所展现的裁判规则,就网络平台账号的归属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首先,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网络账号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属于《民法典》所保护的虚拟财产。至于网络账号所对应的财产权到底属于债权、物权、知识产权还是其他新型的财产权利,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人身性和财产性的比重不同,有观点进一步将网络账号分为三类:具有明显人身依附性的网络账号、经营性网络账号和复合型网络账号(观点出自《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73辑》)。笔者认为,只具有人身性或财产性的网络账号在实践中比较少见,通常情况下,网络账号总是二者兼具。网络账号的人身属性源自互联网实名制的管理政策和账号使用者对账号经营所投注的个人才智,而财产性则源自账号运营产生的受关注度(流量)及由此而来的经济价值。从相关判例来看,在判断网络账号使用权的归属问题时,网络账号的财产价值由谁创造和享有是重要的参考因素。
其次,从网络平台用户协议来看,网络账号呈现出“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现象。大部分的网络平台用户协议均会约定,平台注册用户仅享有不可转让的使用权。有区别的是,有的平台会明确约定账号归平台所有,有的则未进行约定。
例如,《抖音用户服务协议》约定:我们许可您一项个人的、可撤销的、不可转让的、非独占的和非商业的合法使用抖音的权利。本协议未明示授权的其他一切权利仍由我们保留。
《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微信公众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获得微信公众账号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主体。若进行微信公众平台认证时,该公众账号在账号资质审核阶段提交的用户信息与初始申请注册主体不一致的,账号资质审核成功之后使用权属于通过资质审核的用户。账号使用权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
《快手用户协议》约定:快手账号的所有权归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所注册快手账号仅限您本人使用。同时,由于您的账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线签署各类协议、发布信息、购买商品及服务及披露信息等)均代表您本人行为,您应妥善保管您的账号信息及密码并对您账号行为的结果负责,未经快手书面同意,您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借、出租、赠与、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快手账号。
《微博服务使用协议》约定,未经微博运营方同意,用户不得擅自买卖、转让、出租任何微博账号或微博昵称。
虽然相关协议中对账号所有权的约定在司法程序中一般会得到尊重,但此类约定面临两方面的挑战。一方面,相关主体对网络账号的权利是否属于所有权值得讨论。所有和所有权是不同的概念,前者只表示一种财产或利益的归属关系,而所有权则指的是完整的物权。账号类虚拟财产能否成为所有权客体存在可以讨论的空间。另一方面,将账号完全归属于网络平台可能会损害用户的利益,该条款本身可能构成无效的格式条款。
此外,虽然相关用户协议中关于账号不得买卖、转让、出租,但该约定并未被严格遵守。从实践操作来看,部分网络平台为转移使用权行为留下可操作空间,司法中也并未否定此类转让的效力,甚至有的法院允许当事人以账号使用权作为对公司的出资。同时,法律政策层面并未禁止账号使用权的转让,例如《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1)》第11条第2款规定,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向其他用户转让公众账号使用权的,应当向平台提出申请。平台应当依据前款规定对受让方用户进行认证核验,并公示主体变更信息。平台发现生产运营者未经审核擅自转让公众账号的,应当及时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最后,笔者检索梳理了一下有参考意义的案例和裁判规则。
对于账号类虚拟财产的保护,应当兼顾账号本身以及账号上添附的财产利益。注册人违约出借账号,平台终止向其提供服务并根据账号的实际使用情况,变更实名认证信息,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侵权。基于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的考量,账号实际使用人因个人劳动付出所享有的财产权益,应予保护。((2020)粤0192民初38173号,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73辑)
微信账号属于虚拟财产,在微信账号权属产生争议时,应通过考量账号的生成以及实际利用情况判断权益归属。用人单位就工作微信账号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财产性权益。负责日常使用工作微信账号的员工在离职时应返还该账号。((2023)粤01民终2874号,人民法院报 2023年7月27日第6版)
微信公众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的财产价值。因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之间的联系是不断变化的,其价值难以通过评估或市场价格确定,需要综合考量预期收益、影响力、传播力、与主观因素的依赖度等因素确定。各方对微信公众号共同商定合作运营事宜,以智力、劳务等方式共同出资,对账号共同管理,共负盈亏的,构成个人合伙关系;合伙运营的意思表示不限于传统书面协议,以实际行动或在新媒介上对外公示的方式同样可以确认。((2018)沪0106民初17926号)
快手账号具有非物质性、公示性和排他性,是网络虚拟财产的客体;股东可以快手账号作价出资;股东出资后未经法定程序取回短视频账号构成抽逃出资,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020)粤0114民初4208号、(2022)粤01民终6665号)
夫妻婚后,一方注册或者经营壮大的自媒体账号具有财产属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自媒体账号的运营往往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为不减损其价值,分割时采取将之归注册及运营人所有而由其向另一方补偿的方案为宜。(案例来源:2024年3月江苏高院公布的十起家事纠纷典型案例)
在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员工以个人身份信息实名注册自媒体账号,利用公司提供的资源拍摄视频宣传公司,并在其离职后该账号的使用权归单位。理由是劳动者注册、运营账号均属于职务行为,其本人与账号价值未构成不可分的人身属性关联。(案例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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