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多次在社交媒体上看到深圳某律所因忘记提醒客户交诉费而被判赔近一百五十万元的消息。忘记提醒客户交诉费算得上是执业律师的噩梦之一,类似的还有忘记开庭时间和忘记上诉期限。
网络上公开的二审裁判文书包含如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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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纠纷因律师忘记提醒客户补交诉讼费引起(网传该费用是补交因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而增加的5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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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关于一百多万元销售业绩提成奖金的请求在仲裁阶段并未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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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支付的律师费为1.5万元。
就上述信息笔者想到两个问题:
一、逾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必然按撤诉处理吗?
《民诉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文义,在当事人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时,法院有催促义务,不能径直按撤诉处理。
但是据说前述案件属于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根据《民诉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从该司法解释的文意来看,未补交因转普通程序而增加的诉费的,法院应当按撤诉处理。但,撤诉后另行起诉会导致案件拥堵和司法资源浪费。因此,从诉源治理,司法为民和实质解决纠纷的角度考虑,法院仍应尽可能审慎的适用按撤诉处理的规定。
大多数情况下,撤诉并不丧失诉权,当事人仍可另行起诉,故而影响不大。前述案件的悲剧在于,按撤诉处理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生效,当事人丧失了救济的权利。由此引申出来第二个问题。
二、客户的损失应当如何确定?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分析仍不够精细,很多时候都是法官凭借经验和直觉确定。
根据德国和台湾地区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大多数时候侵权责任上的因果关系可以分为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两个层次,前者指的是加害行为与权利受到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指的是权利受到侵害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分析律所责任大小时,可以借鉴对责任成立因果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的区分。
律师和律所未及时转告客户缴费,违反了委托合同约定,侵害了客户的知情权,自然构成违约或者侵权。在责任成立的因果上没有疑问。
有疑义的是,客户所主张的近150万元损失,是否完全是因客户基于委托合同所享有的知情权所导致的?在客户仲裁申请未被支持的情况下,很难得出肯定结论。因此,法院有义务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客户真实且合理的损失额。如果相关事实未查明,法院判令律所按照客户在仲裁中的请求确定赔偿额有失偏颇,且似乎存在悖论:法院认为客户损失的原因是仲裁裁决生效了,但是生效的仲裁裁决并没有支持客户的巨额仲裁申请,那么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还是正确的呢?
前述分析并非为律所开脱责任。相反,笔者认为委托人对律师的信任是整个行业赖以生存的基石。不可否认的是,该律所及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的忠实义务,犯错就要立正挨打。如果出了问题之后不想着解决问题,反而想利用专业知识推脱责任,只会砸了整个行业的锅。进一步说点诛心之论的话,凡是被客户起诉并且败诉的律师和律所肯定有问题。
笔者也不想人云亦云,去抱怨前述案件中法官表现出的对律师的恶意。
但有一个点值得琢磨:前述案件中,一百五十万标的的案件,从仲裁到诉讼整个流程只收一万五的律师费,这种收费方式是否合理?律师行业的收费标准应该如何确定才能平衡风险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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