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信辱骂他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辱骂他人属于对他人的侮辱。法律意义上的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从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看,民法典人格权编和刑法侮辱罪中的侮辱仅指公然进行的侮辱,而不包括私下进行的侮辱。依据在于民法典人格权编中所规定的侮辱指的是侵害名誉权的侮辱,而名誉涉及的是社会公众对民事主体的评价;《刑法》第246条也明确规定,构成侮辱罪的侮辱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

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侮辱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行为人仅仅针对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人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或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在非公开场合辱骂他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和侮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从私法上而言,在非公开场合辱骂他人的行为同样属于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人格权请求权不同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不要求加害人有主观过错,也不要求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的意思是,在人格权可能遭到侵害或妨害时,即使没有实际损害发生,权利人仍可以行使人格权请求权,及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防止损害发生。

此外,私信辱骂他人还有可能需要承担公法上的法律责任,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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