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某法院办理了一起财产保全案件,执行庭反馈我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中没有资金,实际只保全到几元钱。于是我们又经过大量努力查找到了几个被申请人的新账户,并向法院申请继续进行保全。申请提交以后,审判法官反馈称之前的保全裁定已经按我方申请的金额足额冻结了在先提交的银行账户,如果要保全新的银行账户,要先把之前的解冻了。听到这个说法我有点懵,一是法官提到的这种操作方法和我之前的实践经验不符,二是忽然对习以为常的按照实际冻结金额计算保全额度的方法产生了不确信。但经过一些查证和思考后,我还是认为:财产保全的对象是账户内资金而非账户本身;对于银行账户内资金的冻结额度,应当按照实控金额计算。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从立法和基本原理来看,冻结的目的在于控制被申请人的责任财产或者涉案财产。冻结是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其对象被申请人的存款、资产、债权、股权等,而非银行账户本身。因此,冻结的金额应当是账户内资金的金额。实践中也有冻结账户的说法,但我认为实践中所称的冻结账户,实际上指的是通过冻结账户这种技术手段来实现冻结账户内资金的目的。该观点可以在某些规范性文件中得到印证。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15条规定: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协助冻结是指导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其次,冻结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的,应当以该账户冻结后累计划入的金额为实际保全标的额,是某些地方法院的指引文件中确定的冻结财产价值估算方式。
《深圳中院保全指引》第13条:财产价值按以下方法估算:
(一)冻结银行存款且足额冻结的,冻结数额为实际保全标的额。冻结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的,应当以该账户冻结后累计划入的金额为实际保全标的额;
山东高院《关于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工作指引》
3.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可以按照下列方式估算:(1)冻结银行存款的,以实际冻结的金额为冻结金额。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
11.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一般应根据下列情形估算:
(1)冻结银行存款、公积金等资金账户的,以实际冻结的金额(含冻结后转入的金额)计算;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工作指引
14.冻结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的,以实际冻结的金额为冻结金额。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的,以每个账户实际冻结金额累计计算冻结金额。每个银行账户均可按执行标的金额确定冻结金额,账户冻结后累计进入账户的金额达到案件执行标的金额的,可以通过将冻结金额划拨至一个账户等方式,解除对其他账户的冻结。
最后,从初步的案例检索结果看。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保全裁定文书,绝大多数保全对象针对的也是资金,而不是账户。通常的表述为: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元,不足部分以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折抵。(但确实有某些地区存在冻结账号的裁定,这些裁定的表述是:对被申请人在**银行账号予以冻结。根据前述理由,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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