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点执业经历

最近一段时间比较忙。每当我觉得终于可以闲下来经营一下这个公众号时,总会有新的传票找上门来。在这些驱使我东奔西走的活计里,有一个案件的经历,值得与读者分享。

这是一起执行异议之诉。委托人已实际缴纳出资,却被公司债权人以“出资不实”为由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委托人起初并未重视,只是口头向法院表达异议;后来收到追加被执行人裁定后,邮寄提交的执行异议之诉材料又面临可能超过除斥期间的风险。直到财产被冻结,才想起委托律师处理。

经查证我发现,执行法院作出追加裁定所依据的事实存在严重问题,送达程序也有重大瑕疵:例如未经当事人同意即采用电子送达,将公司地址作为股东送达地址,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便直接公告送达等。此外,当事人在收到裁定后已立即向作出裁定的法官邮寄异议材料。这些因素为我们主张除斥期间尚未届满提供了空间。

发现问题后,我携材料到执行局和立案庭现场沟通。立案庭找不到当事人邮寄的执行异议之诉材料,但相关人员态度强硬,称送达程序没有问题;邮寄立案未获法院同意,丢件也不负责。

沟通无果后,我申请调取执行异议案件底档,并重新向立案庭提交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和证据。在我的坚持下,立案庭收下了材料,却拒绝出具任何收件证明,并表示是否立案需再请示庭长。

此时,申请执行监督的除斥期间也临近届满。尽管“执行异议之诉未能顺利立案”是否属于《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的“一般不作为执行复议或者执行监督案件受理”的情形仍有疑义,但为避免除斥期间在我手上届满,我还是通过一张网向上级法院提交了执行监督申请。比较坑的是,该申请并未由立案庭处理,而是被转至信访部门,又以信访件的形式转回下级法院立案庭。第二天,下级法院立案庭以“信访理由不成立”为由终结信访。荒谬之处在于:我申请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这份申请却实际由被申请法院自行审查处理。

看到信访答复时,我已做好为执行异议之诉无法立案而长期战斗、迂回解决的准备。此时又迎来反转——立案庭虽驳回信访申请,却决定受理前述执行异议之诉,并立即发送缴费通知。目前案件已顺利立案,对委托人的执行也已暂停。

事后复盘,有两点小感触。

一是除斥期间极其致命。不像诉讼时效尚有中止、中断的可能,除斥期间一旦届满,基本无从补救。因此,接案前必须做好预判,并充分提示风险。接受委托后才发现时效问题,绝对称得上律师的噩梦。另一方面,在某些特殊案件中,用好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确有可能达到“一剑封喉”的效果。

二是办理诉讼案件不宜过早失望。在穷尽救济手段之前,结果仍未可知;有时事情会以一种意想不到的方式得到解决。以前述案件为例,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本是“死马当活马医”的无奈之举;该申请未进入正确的立案程序,反而阴差阳错被按信访处理。上级法院转达的信访虽未直接促成立案,却促使下级法院重视我们的异议意见。我猜测,最终得以立案,可能也与此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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