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邮件,诉源治理的新方法

最近遇到一起怪事,我寄给法官的邮件被退回了。电话联系法官助理询问理由,其表示是因为我方邮寄书面申请没有提前沟通。我说现在打电话也是在沟通。法官助理又表示,根据之前了解到的情况(此前我和法官助理当面提过会提申请),法官认为我方申请内容不合理,所以不能收件,除非提前和法官本人沟通好。听到这个答复,我的想法是,这可真是一条诉源治理(虽然现在已经不时髦了)的妙招,直接从源头解决了问题(也可能埋下更多问题)。
很想给接线的法官助理普普法。由法院和法官负责实施的司法救济是一种公力救济,是现代国家将纠纷解决方式纳入管控范围并禁止私人通过复仇、暴力等方式实施自力救济的结果。既然国家决定管这件事,那法院就有义务受理当事人的申请。从职责和权利统一的角度而言,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法院往往必须行使权力,而且要起必须正当行使权力。当事人提出事实主张的,法院必须对该事实主张进行审查(张卫平,民事诉讼法,第四版,P.80)。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作为一种公权力机关,法律没有授予法院拒收当事人申请的权利,那法院和法官就不可以这么操作。
从具体的法律规定上而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法院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义务应当可以夸张解释到当事人提交其他书面文件上。此外,在检索信息的过程中我注意到2005年发布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接收工作规范(试行)》曾明确规定:当事人向审判人员递交证据和其他诉讼材料的,审判人员必须接收,并为当事人出具收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看到上述北京一中院文件后我产生了一个疑问:为什么这么重要的问题,一份零五年的中院规范性文件中有规定,但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进行规定呢?可能是目前的立法者也没料到,20年过去了,有些司法人员的法治素养还这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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