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效率影响经济效率

我最近的主要工作之一是帮客户讨债。
其中一个案件,客户为某国企的建设工程供应设备,合同是和工程的承包人签的。竣工后,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几百万的工程款,导致客户的设备款也难以收回。我们代理客户起诉了承包人,案件去年胜诉并进入执行程序。因为承包人没钱,所以我们申请强制执行了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到期工程款债权。但发包人以其与承包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还在诉讼中为由提出异议,导致我方执行程序陷入停滞。后续可能得等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诉讼了结后,我方才有可能继续执行。据了解,承包人已经在另案中保全到发包人数百万的银行存款,这些资金本来可以投入再生产创造新价值的,但目前它们只能躺在银行,其中明显存在严重的低效率和资源浪费。
第二个案件也是买卖合同纠纷,但委托人把合同弄丢了,导致案件因为管辖和诉讼主体问题折腾了好久。有时候不得不感慨,管辖权的分配只是一种法院的内部分工安排,但其已经野蛮生长到了外部,并实质性的影响了诉讼的效率。
第三个案件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客户几年前在没有签任何合同也没有担保,只口头约定了利息的情况下向朋友出借了几百万的资金,到目前为止本金完全没有收回,利息也只给了一小部分。近期客户经济困难,遂委托我们追债。但因为没有借款人的身份证信息,在立案和保全阶段遇到了很多的困难。比如我们不得不先申请诉前调令查询被告公司的工商底档,再根据底档中的一代身份证信息查询被告的二代身份证信息,再根据查询到的二代身份证信息查找和核实被告的财产线索。整个过程持续了半年。
上面的这些问题在诉讼中普遍存在,其中一部分原因在目前的诉讼和执行规则供给不足,另一部分的原因是当事人自己风险控制意识不强。
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我有一个重要体会——法律是一种资源分配的方式,但它不是最高效的方式,因为法律不仅要关注效率,还要注重公平,有时为了保障公平,不得不牺牲效率。因此,法律的低效率可能是结构性的。
对于结构性的司法低效率,仍有优化的空间。比如立法增强规则供给,优化流程,提高立案、保全、审判和执行的效率,但在有限的财政和资源支持下,这些目标短时期内都很难实现,甚至在经济下行期间,情况还有可能恶化。另一方面,作为经济行为主体的个人可以通过自身行为实现一种局部的高效,比如通过完备的合同条款降低风险,优化争议解决的立案和送达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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