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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公司法大幅缩短了股东认缴资本的实缴年限,这导致公司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以来注册资本“注水”的公司,其股东面临减资或者实缴注册资本的压力。
对于那些有债务在身的公司,其股东面临着吹出去的牛如何圆回来现实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最下乘的方法是在不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偷偷减资。这种违法减资行为不仅不能帮助股东缓解出资压力,反而导致其丧失了出资的期限利益。实践中真有人这么干。在我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债务人的股东在没单独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以公告方式办完了减资程序。这种操作反而给了我们追加股东承担补充责任的理由。
鉴于前述原因,若某些公司股东不想拿出真金白银实缴注册资本,那么以非货币出资的方式、通过弄虚作假完成注册资本实缴成了一种可选项,但这无疑会坑害公司债权人。
据我了解到的信息,有些公司股东已经打起了以夸大价值后的知识产权出资的主意。
基于前述动机,那些市场价值波动较大的,看上去比较唬人的资产可能会被“邪修”盯上,用来搞虚假出资。因为这类资产容易在价值评估中被操纵。且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修订的公司法还明确支持了股权、债权等出资的可行性。可以料想日后这两类资产的出资争议也有可能成为纠纷的重灾区。比如以未实缴出资的股权作为出资,以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者虚构的债权作为出资。这些隐蔽的操作外部的债权人很难发现并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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